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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NBA SPURS 球員



從國中打籃球到現在也有15年的時間了吧,電視上的球賽也看了不少,最近有
人會覺得「馬刺」有人的球風太髒太老油條,進而大聲抨擊抱怨比賽不公。

我覺得這很滑稽,因為這可是NBA Playoff,不是一般扮家家的例行賽,每一場
的勝負都關係到那枚冠軍戒指能否到手,其比賽強度絕不是例行賽可以相比的。

若因這種程度的「防守」就對裁判與聯盟叫囂不平,對「馬刺」進而鄙視厭惡,
那我想這樣不如別看NBA,去看投三分比投兩分次數還多的SBL算了。

原文轉錄於Ptt bbs 看板: NBA 時間: Sun May 20 04:31:13 2007

作者: IBMbuyer

首先是第二戰 Bowen 對 Amare 的那一腳,Amare 說他回去看重播以後越看越怒
(中計了,中計了), 不過 David Griffin 在當時說他沒有寄帶子給聯盟,而
聯盟方面,Stu 看了一下當時的錄影也覺得無庸再議。這腳在當場並沒有產生任
何犯規,事後就規則上來說也不能怎樣: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3n40cOkKTA(這段影片夠中立客觀了吧)

Bowen 補防上去又施展了他精彩的「防守滑步」(slide 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
好孩子請勿模仿),然後,Amare 就抱怨說這動作 dirty,purposely, may cau
sed an injury....etc. 抱歉,這些詞都不構成Flagrant Foul 的要件:

B. FOULS: FLAGRANT—UNSPORTSMANLIKE

To be munsportsmanlike is to act in a manner unbecoming
to the mimage of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 It consists of acts
of mdeceit, mdisrespect of officials and profanity. The penalty
for such actionis a technical foul. Repeated acts shall result in
expulsion fromthe game and a minimum fine of $1000.

A flagrant foul—penalty (1) is munnecessary contact com
mitted by aplayer against an opponent.

A flagrant foul—penalty (2) is munnecessary and excessive
contactcommitted by a player against an opponent. It is an
unsportsmanlikeact and the offender is ejected immediately.
The offender will besubject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50,000
and/or suspension by theCommissioner.

最新版的規則書總是可以在這裡找到的(pdf 檔):
http://www.nba.com/nba101/index.html

第一類 FF 是指「非必要的接觸」,第二類的 FF 是指「非必要而且太超過的接
觸」,其中第二類 FF 被認定為沒有運動精神的行為,自動驅逐出場,聯盟並且
可以在事後追究處分。

這球裁判在當時都沒有吹,從動作來說,不用說是禁賽了,也不用說FF 了,事
後要補一個犯規都有困難。 規則也不管說這東西是不是有什麼企圖,或是會造
成什麼樣的傷害。這種防守動作也有可能出現在其他場合中,而你沒有辦法去證
明這傢伙的補防動作是帶有惡意的。

這裡就提到一個大原則,就是為什麼我寧願用 FF 縮寫也不想用「惡意犯規」,
因為,在規則的制訂上是「根本地排除掉意圖這回事 」的。

這點很重要,後面將看到的那個發生爭議時的板凳區規定也是。然後若一個防守
球員越惡名昭彰,越讓對手覺得他「根本就是故意的」,其實他就是越成功的。
因為對手越這麼想對手就越拿他沒辦法。所以碰到這種事情,最好別去想,根本
連重播都別去看,接下來總是有比賽等著球員要去打。

還有「判決」這種事情,這流程沒有什麼陪審團啦,控方啦,辯方啦,「偷偷發
動人民灌爆史騰的信箱」(你看台灣人搞政治民粹槁到棒球立委腦殘,籃球迷也
很危險了)啦,「太陽球團執念太深,仍努力想影響當局嚴懲包溫」(我看這件
事情世界上大概只有三個人知道)啦,「太陽與他們的律師團」啦,「訴訟策略
與邏輯」啦....沒有那些有的沒的。

送到 Commissioner 的東西會怎樣?在規則書中你可以數次看到這東西:

Whether or not said player(s) is ejected, a fine not exceeding
$50,000 and/or suspension may be imposed upon such player(s)
mby the Commissioner at his sole discretion .

對,不要再聽信小說家者言,Stu 坐在那個位置上球季中就是在忙這個的, 我
們家以前的 Obie 教頭跟 Stu 私人關係這麼好都電話過去也無效了,這種事情
就是史騰集團說了算,而且史騰集團非常尊重他們自己的「獨立超然性」。

總之,討論判決時請不要在那邊想說動作誇不誇張,會不會有危險,是不是很新
穎,意圖如何,藝術價值如何...etc.etc. 這種事情沒有什麼好扯的,討論動作
是不是「骯髒」,那真的就是隨便大家去講,看比賽哭夭裁判判決也是別有一番
樂趣。但是如果要正式討論動作是否該判罰,還是得回到規則上去談。

然後是第三場,Bowen 對 Nash 那記「膝蓋的應用」(曾公語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p8iJppJ15s
(這種東西還要中立客觀就太偽善了)

Bowen 吃了一個進攻犯規,然後聯盟進行調查,決定把這個判決升級為 FF1(F
FX 比較好玩,而 FFX-2 的構想也不錯,活潑的 Yuna),就是 Stu 認定這個犯
規裡頭有「非必要」的接觸行為。而 FF1 能怎樣?禁賽嗎?沒有呀,沒有相關
的禁賽規定。

所以要禁賽什麼?沒有呀。

太陽有沒有什麼大動作?沒有呀。

整個事情就是這麼簡單。媒體在那邊花什麼東西都根本不重要,如果對於 Bowe
n 的腿步動作在「傾向」與「後果」上有意見的話, 那就等球季結束以後再來
制訂法規加以防範。而現在根據聯盟規定,根據這份每年老闆們都同意的聯盟規
定,是怎樣就怎樣,這是很清楚的。

審判官要殺人也要找法條,找判例,沒有說什麼考量這個(小說文字)考量那個
(小說文字)還要顧及什麼(小說文字)然後在(小說文字)中苦苦掙扎最後手
軟放他一馬之類的(小說文字)。

腳步動作的規範非常麻煩,因為這還要涉及裁判能不能有效執法的問題。而由於
聯盟今日的協防、補防、輪轉防守用得很兇,在區域防守上也有大量的防守移動
,所以在這方面要怎麼進行研究以保護球員,那是一回事。不過那些都是季後的
事情。

這可以講到 1984 年 McHale 抓下 Rambis 那球,這不是導致 FF 的修改,而是
導致 clear path foul 的兩罰加上球權奉還。 這東西跟FF 不一樣, 因為你去
碰撞對方幾乎是必然得分的快攻球員(只要不放槍),不管多用力都是一件很危
險的事情。本來這規定只限於前場,在 94 年的時候又增加了後場,所以大致上
就成為:

Clear Path to the Basket: If a fast break starts in a team's
backcourt and a defender fouls any offensive player when
theteam is going to score an easy basket, a clear path foul
hasoccurred. When the foul happens, no defender can be ahead
ofthe ball where he could defend against the easy basket.

http://www.nba.com/features/misunderstoodrules_051128.html

這樣的解釋。

這東西也是很清楚的。你抓快攻球員一下就防守角度來說當然是「有必要」,而
且就算是一點都「不超過」,不過規定上就是這樣,以保護快攻球員。所以說,
像這種狀況,你並不需要不斷去調整 FF 的定義,也可以透過對於某些比賽元素
的研究,達到保護球員或維持比賽公平的目的。

在爭議(altercation)發生時離開板凳的判罰規定:

c. During an maltercation , all players not participating
in the gamemust remain in the immediate vicinity of their bench.
Violators willbe suspended, without pay, for a minimum of one game
and fined up to$50,000.

這東西就是很清楚,連介入的空間都沒有。場上爭議(不用打架甚至也不用衝突
)一旦發生,有球員踏進來,那就掰掰。 在 Horry 犯規之後雙方是有理論,這
是無庸置疑的。而太陽試著將 Duncan 那個踩線鏡頭寄給聯盟: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39nRO5keRM

這沒有什麼用,在太陽版也討論過了,就是沒有產生任何爭議,比賽還在繼續進
行。像是這樣的事情,也不可能讓聯盟網開一面。不管說美國是海洋法系還是大
陸法系國家,「判例」這種東西都是有影響力的,今天規則就是這樣定,過去也
有不少無辜的罹難者,那怎麼能就這件事情採取雙重標準放過。所以太陽也是乖
乖接受判決呀,如果真的覺得有問題,以後去修改這條規定,他們也打算這樣做。

規則中不考慮「意圖」是很重要的。意圖往往是不可知的。Stu 在接受訪問時曾
說,如果發生打架,就算你是想要上來勸架,當個和平使者,但是對方並沒有辦
法理解你的動機,所以你上來了也是很有可能爆發新的衝突。這是另外一種意圖
不可知的狀況,到最後你還是得僅就「行為」進行考慮。

取消掉這個規定是不可能的。這東西的根源可以回想到 94 年的季後賽,尼克與
公牛那一系列發生了打架事件。這次打架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有人員傷亡嗎?
沒有,不過史騰坐在觀眾席上,事件發生時,鏡頭精準地抓住他那一臉錯愕與茫
然的眼神。

「完全與那場季後賽無關」地,94-95 球季時,關於離開板凳的規則就增加了「
自動禁賽一場」。後來這這規則經過一些細小修改,不過那一場禁賽始終在那裡
發揮效果。呃,發揮婊到 Ewing 的效果。

所以這東西也不是在尼克熱火衝突的那幾年冒出來的。

在季後賽中被判決婊到的例子太多了,講真的當年 McHale 若沒有抓 Rambis 一
把,我們波士頓說不定也拿不到那年的冠軍。所以湖人怎麼辦?淚擦一擦明年再
來呀,第二年冠軍就被他們拿下來了。結果,波士頓在第三年痛定思痛,把垃圾
步提升了一個等級。在決賽對到火箭的時候,第五戰派出六呎一吋,清純可愛的
Jerry Sichting 給七呎四吋的 Ralph Sampson 扁。 雖然我們輸掉那戰,不過
回到主場之後全隊士氣大振,在群情激憤之下以十七分之差大敗對手奪回冠軍。

季後賽就是互婊的大好機會,有冤報冤有仇報仇。要對媒體哭訴沒關係,手腳還
是要動呀。想當年大鳥發個底線球「順便」用玉臀把對手頂到觀眾席上,君子報
仇三年不晚,所以千萬別當君子,那太慢了,太陽應該多蒐集這類的影片給年輕
主將們欣賞欣賞。來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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